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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执695号之一

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华尔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华尔工贸有限公司;吴国平;蒋泳平;吴霞林;彭辉;吴霞升;湖南信泰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双峰县国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02执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安石广场。法定代表人陈湘,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华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娄底宾馆**楼**。法定代表人蒋泳平。被执行人吴国平,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蒋泳平,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系被执行人吴国平配偶。被执行人吴霞林,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系被执行人吴国平、蒋泳平之子。被执行人彭辉,女,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吴霞升,女,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系被执行人吴国平、蒋泳平之女。被执行人湖南信泰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洪山殿镇双桥村双乔组。法定代表人邹品友。被执行人双峰县国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洪山殿镇鲤鱼塘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辉。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娄底市华尔工贸有限公司、吴国平、蒋泳平、吴霞林、彭辉、吴霞升、湖南信泰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双峰县国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6)湘1302民初296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华尔工贸有限公司、吴国平、蒋泳平、吴霞林、彭辉、吴霞升、湖南信泰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双峰县国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华尔工贸有限公司、吴国平、蒋泳平、吴霞林、彭辉、吴霞升、湖南信泰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双峰县国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6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吴国平名下有房产,由于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在先,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执行;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华尔工贸有限公司、吴国平、蒋泳平、吴霞林、彭辉、吴霞升、湖南信泰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双峰县国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电话告知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409189.59元本金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华尔工贸有限公司、吴国平、蒋泳平、吴霞林、彭辉、吴霞升、湖南信泰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双峰县国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本案避免久执不结,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谭周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希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