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81执290号之二

孝义市丰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6-07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孝义市丰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晋1181执2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孝义市丰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兆聪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孝义市丰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孝义市丰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孝义市丰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孝义市丰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斐

审判员 张勇峰

审判员 张征全

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