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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2753号

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更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更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2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玉泉南郡北区2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分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南店村。

法定代表人:杨全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更新,男,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更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法院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后,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铁 刚

审判员 韩 东 妹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文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