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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执828号之一

陈虎、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虎;杨建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828号之一申请人陈虎,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杨建辉,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陈虎申请执行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虎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167.79元,及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元、执行费6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建辉名下登记的豫G×××**号比亚迪牌汽车一辆予以控制性查封,但未找到该车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建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建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李龙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泽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