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496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
负责人:董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志雨,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立伟,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徐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并于2008年1月24日开户,卡号为:40×××75。开卡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并透支,现已逾期还款。经原告多次通话、手机短信、信函、上门通知等方式进行催款,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之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1月2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52130.45元、利息20900元、其他费用12773.59元,共计85804.04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1月2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52130.45元、利息20900元、其他费用12773.59元,共计85804.0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户籍身份信息,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194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李淑艳
人民陪审员 王维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