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1142号之一
原告: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唐兵,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方世强与被告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方世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方世强负担。
审判长 夏恒飞
审判员 王 苏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佳佳
书记员石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