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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民初1142号之一

方世强与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世强;唐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1142号之一

原告: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唐兵,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方世强与被告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方世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方世强负担。

审判长  夏恒飞

审判员  王 苏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佳佳

书记员石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