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323执736号

杨树梅、崔晓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树梅;崔晓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终 本 裁 定 书(2019)皖0323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杨树梅,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崔晓明,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杨树梅与被执行人崔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杨树梅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崔晓明给付杨树梅8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崔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晓明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晓明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已依法向崔晓明发布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树梅,杨树梅未提供被执行人崔晓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崔晓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梅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崔晓明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树梅发现被执行人崔晓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迪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