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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民申1867号

执行案外人)、刘爱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执行案外人);刘爱花;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申18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案外人):王方,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嵬,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刘爱花,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学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69号2号一、二、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勇。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赵勇,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被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再审申请人王方因与被申请人刘爱花、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8)豫01民终18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方申请再审称,一、执行法院非法将王方作为被执行人,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将本案列为执行异议之诉错误,应当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处理。涉案房产被查封时,王方与赵勇已经离婚,应认定为王方个人财产,不能仅凭房产登记时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刘爱花认为涉案房产系共同财产,应当提起撤销权诉讼或代位析产诉讼,并中止执行。

二、原审法院未依法确保赵勇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三、王方已提交涉案郑州房产房款收据、购房发票、销售商的原始财务凭证及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实涉案房产系王方的母亲傅?华赠与王方一人。2017年1月23日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不是傅?华签署,且该申请书内容不符合客观情况,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四、涉案上海房产登记在王方一人名下,系王方以个人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已约定归王方所有,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且共同财产比例应为32%,判决主文与本意相矛盾。

五、执行法院指令刘爱花违规收取搬家保证金1万元的行为严重违法,本案债务是刘爱花等诱导逼迫所产生的虚假债务,请求追究刘爱花的刑事责任。刘爱花提交意见称,一、2017年1月23日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是王方、傅?华、姚永光等人共谋的妨碍执行的行为,因赵勇欠姚永光的钱,涉案房产由姚永光无偿使用出租。

二、王方与赵勇在明知涉案上海房产被查封后恶意串通签订离婚协议逃避债务,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且签署离婚协议时所有涉案房均处于长垣县公安局查封状态。

三、王方不服借款生效判决与执行异议之诉生效判决的申诉夹杂在一起,于法无据。

四、王方提出执行异议是基于其主张对涉案房产归自己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八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五、共同房产有七套,王方已就未查封的三套房产出售得到全款,充分保护其利益。

六、涉案郑州房产的销售商的证明、收据显示的购房人不同,王方不能证明购房款实际来源,应承担不利后果。

七、判决主文的表述,在判决中已经明确,是为便于执行,并不矛盾。

八、赵勇未参加诉讼,系其放弃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还是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王方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包含执行法院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作为与赵勇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查封错误,即其系基于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正确。

二、原审判决认定涉案郑州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正确的问题。涉案郑州房产系婚姻期间购买,交款收据虽显示交款人为王方的母亲傅?华,但购房合同、发票等均显示购买人为王方,王方也未证明购房款项的来源,且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时涉案郑州房产被另案查封,赵勇于2015年7月31日向人民法院认可签订离婚协议是为防止查封房产,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郑州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执行并无不当。

三、涉案上海房产系婚后购买,王方主张首付款及偿还贷款系其个人财产,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予以执行正确。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的贷款由王方偿还,故应扣减离婚时的贷款余额对应的房屋价款,再区分50%份额,已保护王方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已对该判决主文予以阐释,王方认为份额计算错误没有依据。

四、赵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王方的辩论权利,王方以此理由申请再审,不应支持。刘爱花收取搬家保证金及虚假诉讼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王方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牛建华

审判员 张俊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