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21执恢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守彬,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赵勇,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王守彬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5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15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2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不动产信息,经查,南京市车管所于2019年3月27日反馈被执行人赵勇名下苏A×××**号雅阁牌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办理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成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4、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青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逸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