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812号 原告李建,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李嘉蓉,女,汉族,1946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旺(特别授权),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况瑾,女,汉族,1957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李嘉蓉与被告况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李嘉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建、李嘉蓉承担。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