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负责人石永拴,行长。被执行人能七华,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吕国红,女,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能七华、吕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5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能七华、吕国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能七华房屋拍卖款704356.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