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民特43号
申请人:宣威市伟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西宁街道复兴村委会复兴**。
法定代表人:李如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云南铭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徐显护,男,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宣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宣威市,现住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能昌,云南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宣威市伟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显护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宣威市伟昌食品有限公司称,双方系临时雇用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干一天给一天的工钱,每天100元,徐显护在工作中受伤,应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权利。仲裁裁决支持的费用已超过当地最低工次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并且,徐显护在申请仲裁时主张六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裁决认定的停工留薪期为十二个月。请求撤销宣劳人仲案【2019】70号仲裁裁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徐显护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之前已联系用人单位核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进行工伤认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方交了一点医疗费就不交了,也没有一个协商解决此事的态度。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9日,徐显护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2019年1月13日,经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显护受伤为工伤,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徐显护伤残等级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因与宣威市伟昌食品有限公司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徐显护遂向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及交通费,其中,停工留薪期主张为6个月。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宣威市伟昌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徐显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金、鉴定费及车旅费,共计143321.7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待遇按12个月计算。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时仅主张了六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是,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十二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越申请人的请求范围作出裁决,确实不当,适用法规错误,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宣劳人仲案【2019】70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宣威市伟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铭军
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
人民陪审员 崔连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梦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