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81民初1511号
原告:唐某,女,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新湘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泉塘镇。 原告唐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 判 员 潘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越
书 记 员 胡思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