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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民初1511号

唐某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81民初1511号

原告:唐某,女,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新湘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泉塘镇。 原告唐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 判 员  潘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越

书 记 员  胡思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