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22民初1315号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山东鲁北大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1315号

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6997919XF。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许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营,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树强,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832232616。住所地:高青县潍高路众益化工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宗强,经理。

第三人:山东鲁北大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CABAK5D。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街道潍高路南侧东大庄以东3#。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经理。 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鲁北大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洪

人民陪审员  孙福勇

人民陪审员  阮立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