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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民初570号

许杰与李文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杰;李文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403民初570号

原告:许杰,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王民祥,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姚卫利,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李文晨,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许杰诉被告李文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民祥、姚卫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文晨偿还原告许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暂从2017年7月9日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之后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8日被告李文晨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找到原告许杰借款,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放款30000元。被告李文晨给原告许杰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支付等内容做了详细约定。之后,原告虽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所述,原告为保护其合法债权不受侵犯,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文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许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借据》原件一份、转款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转款的事实。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8日,被告李文晨给原告许杰出具一张《借条》,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许杰叁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期限从2017年6月8日到2017年7月8日,如有违约,每日按5‰支付违约金。借款人李文晨(签名),2017年6月8日”。《借条》出具当日,原告许杰向被告李文晨通过手机转款285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被告李文晨向原告许杰借款3万元,原告在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只出借本金28500元,根据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8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违约金每日按5‰支付”,本案中,被告已超过2017年7月8日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即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权利,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9日,15个月的违约金8550元和以后利息(以285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10月9日以后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杰借款本金28500元,违约金8550元,合计人民币37050元和2018年10月9日以后违约金(以285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违约金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李文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保平

人民陪审员  魏 玲

人民陪审员  蒋保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呼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