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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02民初3386号

范有与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有;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02民初3386号

原告:范有,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被告: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唐宁,执行董事。

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汾开发区河汾路东口北侧新天地商务中心v>

法定代表人:刘景隆原告范有诉被告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永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终止与原告借款协议。2、判定被告退还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平台服务费44400元和借款利息54105.28元,共计98505.28元。3、判定被告给予原告补偿133200元。4、判定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签署《划款授权委托书》的功能。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宜人贷借款及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必备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英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淑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