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1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松杰,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天宏,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策,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治国,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3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松杰诉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3执13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