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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执1301号之一

郭松杰、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松杰;周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1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松杰,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天宏,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策,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治国,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3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松杰诉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3执13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