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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30刑初157号

秦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污染环境
当事人
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冀0130刑初157号 罪犯秦某某,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无极县,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无极县。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冀0130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3月20日,本院以无极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关于无极县看守所因秦某某患有疾病拒绝收押的情况说明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程序,并将秦某某的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无极县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复印件、无极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办案情况说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委托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对秦某某的病情进行医学检查。2019年5月2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秦某某患肾功能不完全失代偿期、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