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2民初1934号
原告:龚照云,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禄祥,宣汉县下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悦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2Q4NH8K。
法定代表人:刘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照云与被告四川悦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照云于2019年6月1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悦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照云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照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0元,由原告龚照云负担。
审判员 曹国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丰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