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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1执162号

毛建伦、高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建伦;高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毛建伦,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高鉴,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申请执行人毛建伦与被执行人高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1121民初109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高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鉴长期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本院亦依法进行了下列工作:1、本院向被执行人高鉴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先后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部门采取线上查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的被执行人高鉴在招商银行账号内存款1500元,2019年6月10日查封了高鉴名下号牌为鄂J×××**吉利美日牌汽车。登记在高鉴名下位于黄州区蓬博佳园2幢18层1802号的不动产,因明显超过本案标的额,故未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置,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毛建伦并征得其同意。此外,被执行人高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高鉴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高鉴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毛建伦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认可了我们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高鉴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新睿

审 判 员  刘秋元

人民陪审员  邹松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 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