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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7民初2034号

徐长友、李兴凤等与湖北襄阳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长友;李兴凤;王荣华;徐智勇;徐智敏;湖北襄阳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2034号

原告:徐长友,男,汉族,1936年12月20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徐安清之父。

原告:李兴凤,女,汉族,1939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徐安清之母。

原告:王荣华,女,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枣阳市枣阳经济开发区,系徐安清之妻。

原告:徐智勇,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徐安清长子。

原告:徐智敏,女,汉族,1996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徐安清次女。以上五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襄阳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曹建荣。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1号。

负责人:丁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仁,公司员工。

原告徐长友、李兴凤、王荣华、徐智勇、徐智敏与被告湖北襄阳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徐长友、李兴凤、王荣华、徐智勇、徐智敏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长友、李兴凤、王荣华、徐智勇、徐智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友、李兴凤、王荣华、徐智勇、徐智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原告徐长友、李兴凤、王荣华、徐智勇、徐智敏负担。

审判员  曾凡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