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邓小军,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易宠,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邓小军与被执行人易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易宠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邓小军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延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