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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32号

余忠华、杨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忠华;杨军丽;龚永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32号

申请人:余忠华,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军丽,女,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

申请人:龚永毅,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申请人余忠华与被申请人杨军丽、龚永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忠华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结合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际(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余忠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军丽、龚永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周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