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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刑更2264号

(2019)云03刑更2264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绑架
当事人
何家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刑更2264号罪犯何家树,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曲中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家树犯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家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4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何家树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3月5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2013年7月22日、2014年10月17日、2016年4月27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9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3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坤、代理检察员崔晓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指派干警张虎、赵玉会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何家树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何家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家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因抢劫、绑架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家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家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丽萍

审 判 员  刘招银

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