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赵艳涛,男,汉族,1981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崔文化,男,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刑终23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艳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文化诈骗罪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2018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崔文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9年1月2日,向崔文化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崔文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19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崔文化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9年2月15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5、2019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并对其车辆进行了查封。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刑终2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孟昭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瑞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