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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3682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罗成恩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罗成恩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3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6座。

负责人:贺春林。

被执行人:罗成恩,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罗成恩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8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罗成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3061.88元,利息人民币458.54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2月1日,此后的利息以人民币3061.88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罗成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807.99元,本院已扣划807.99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757.9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807.99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757.9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36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成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朱贵明 执行员 张成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