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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6663号

蔡家蓉与兰天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蔡家蓉;兰天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663号

原告:蔡家蓉,女,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仁康,系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天宇,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

负责人:王文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石敏,女,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蔡家蓉与被告兰天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蔡家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家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