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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282号

张建华、李海红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华;李海红;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1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华,男,现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红,女,住址同上。与张建华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与原告系兄弟关系。

上诉人张建华、李海红因与被上诉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7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华,李海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建华、李海红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辩称,(答辩意见)×××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审诉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华、李海红银行存款328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华、李海红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房屋;查封、冻结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案件申请费216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综上所述,张建华、李海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0元,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伏春

审判员张喆

审判员张雪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