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160号
原告:赵雪锋,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孙松强,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赵雪锋与被告孙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赵雪锋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赵雪锋负担。
审判员 常伊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