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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3160号

赵雪锋与孙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雪锋;孙松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160号

原告:赵雪锋,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孙松强,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赵雪锋与被告孙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赵雪锋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赵雪锋负担。

审判员  常伊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