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525民初1198号

高玉辉与谢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玉辉;谢瑞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5民初1198号

原告:高玉辉,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谢瑞瑞,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高玉辉与谢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高玉辉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玉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褚瑞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飞

书 记 员 杨冠勋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