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邓公虚。被执行人彭志光。申请执行人邓公虚与被执行人彭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志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彭志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志光支付案款502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彭志光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志光银行存款5073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0元,利息及延迟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