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特1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住所地:嵩县县城交通巷7号。
负责人:杜方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雪,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海,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委托代理人许婷,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一次事故同时向侵权人及保险人主张双重赔偿,违背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洛阳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洛仲字第284号裁决:(一)、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给申请人张海豫C×××××车辆保险赔偿金182995元;(二)、(仲裁费用的负担)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洛阳仲裁委员会对于张海的仲裁申请不应立案并作出裁决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本案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