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2443号
申请执行人:吕海福,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赵纪军,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徐艳辉,女,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本院在执行吕海福申请执行赵纪军、徐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需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2执2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明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