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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2443号

吕海福、赵纪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海福;赵纪军;徐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2443号

申请执行人:吕海福,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赵纪军,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徐艳辉,女,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本院在执行吕海福申请执行赵纪军、徐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需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2执2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明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