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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5刑初38号

陈庆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陈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9025刑初38号 公诉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庆,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县,住白沙县,住白沙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2月23日被白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被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不宜羁押于2019年4月30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庆及其辩护人蔡红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22时20分许,刘志清(已判决)驾驶摩托车经过白沙县邦溪镇仙鹿大道中海石油加油站路段时,正好林某1林某1从对面横穿马路走向中海石油加油站,刘志清认为林某1林某1不给他让路,是不给他面子,于是刘志清调转车头将车开至中海石油加油站入口处责骂林某1林某1,并动手推打林某1林某1。林某2林某2、张某张某正好驾驶皮卡车来接林某1林某1,看见刘志清与林某1林某1在争执,便停车向林某1林某1了解情况。刘志清便打电话叫被告人陈庆过来。随后,刘志清用拳头殴打林某1林某1头部,林某1林某1就往加油站办公室里面跑,刘志清追赶林某1林某1几步后又返回,看见张某张某坐在皮卡车的驾驶室上,便从皮卡车的车窗抓住张某张某,用拳头殴打张某张某的头部和脸部。陈庆看见刘志清殴打张某张某,就上前帮刘志清殴打张某张某,陈庆拉开皮卡车的车门,然后和刘志清一起欲将张某张某拉下车殴打,张某张某就躲到副驾驶室一侧,陈庆又跑到皮卡车副驾驶一侧,拉开车门坐进车内继续殴打张某张某。蔡某蔡某看见陈庆在车上殴打张某张某,便过去劝架,陈庆从皮卡车上下来直接打了一拳在蔡某蔡某的额头处,刘志清看见陈庆打蔡某蔡某之后,便要追打蔡某蔡某,蔡某蔡某就往加油站大厅里面跑,刘志清和陈庆就追赶蔡某蔡某到加油站大厅门口处,刘志清看见邦溪派出所民警朱某朱某正在向加油的顾客高某高某了解情况,认为高某高某多管闲事,便打了高某高某的脸上一巴掌,高某高某就跟刘志清理论,刘志清欲再冲上来打高某高某,被朱某朱某等人拦住。刘志清和陈庆便恐吓朱某朱某,并扬言要殴打朱某朱某。朱某朱某继续向高某高某了解情况,刘志清再次冲上来用拳头打了高某高某头部,朱某朱某立即将刘志清拦住,并手持催泪喷雾器警告刘志清。陈庆趁刘志清与朱某朱某等人纠缠的时候,从旁边冲上去用拳头殴打高某高某的头部几拳,后被在场的人拦住,随后,刘志清、陈庆走到公路边离开了加油站。经海南省白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张某的左上中切牙折断,牙髓腔暴露,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高某高某、林某2林某2、蔡某蔡某、林某1林某1、朱某朱某的证言、3.同案犯刘志清的供述;4.被害人张某张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庆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损伤程度说明及伤情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陈庆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庆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庆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林白浩

审判员  丁 明

审判员  符照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富明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