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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民初2979号

滕新动与郭奎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滕新动;郭奎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2979号

原告:滕新动,男,住荣成市。

被告:郭奎宽,男,住荣成市。 原告滕新动与被告郭奎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新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滕新动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军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