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2979号
原告:滕新动,男,住荣成市。
被告:郭奎宽,男,住荣成市。 原告滕新动与被告郭奎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新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滕新动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军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