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82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被执行人:朱健,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0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朱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155.58元、利息及违约金(至2018年4月25日为8023.2元;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1776元,由朱健负担1655元,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2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83175.1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月24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于当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朱健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朱健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朱健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19年3月12日,因被执行人朱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朱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限制其高消费。2、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22日及2019年5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仅反馈有零星存款,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3、2019年4月2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发出执行公告。4、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未查到被执行人不动产。5、2019年6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3175.1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朱健名下仅有零星存款,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玮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