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2民撤1号
原告:孔祥生,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刚,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宁波,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爱,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祥生与被告孙宁波、孔祥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孔祥生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孔祥生负担。
审 判 长 尹书秋
人民陪审员 孙艺业
人民陪审员 杨振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春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