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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2民撤1号

孔祥生与孙宁波、孔祥爱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人
孔祥生;孙宁波;孔祥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2民撤1号

原告:孔祥生,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刚,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宁波,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爱,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祥生与被告孙宁波、孔祥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孔祥生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孔祥生负担。

审 判 长  尹书秋

人民陪审员  孙艺业

人民陪审员  杨振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春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