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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2执684号之二

秦银刚、胡廷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银刚;胡廷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6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银刚,男,生于1953年5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胡廷泽,男,生于1960年5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银刚与被执行人胡廷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银刚于2019年6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22执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建东

审判员  聂海萍

审判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汝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