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741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被晋升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鹿68号。
主要
负责人:陈大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仪,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万宝,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古万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