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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82执1138号

岳庆龙、邱明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庆龙;邱明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岳庆龙,男,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邱明月,男,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庆龙与被执行人邱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告知及现场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5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函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