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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恢359号

姜书宝、文登大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姜书宝;文登大方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姜书宝,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文登大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姜书宝与被执行人文登大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92629.80元,并负担执行费107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1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