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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1民初2118号

王代军与厉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代军;厉彦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民初2118号

原告:王代军,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厉彦磊,男,成年,汉族,住。 原告王代军与被告厉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王代军于2019年6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代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代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代军负担。

审判员  郑淑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志心

书记员李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