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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6执1308号

陈讲树、曹良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讲树;曹良群;李复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6执1308号申请人陈讲树,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潢川县。。被执行人曹良群,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潢川县。。被执行人李复玲,女,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陈讲树申请执行曹良群、李复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526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筱

审判员 邬志江

审判员 潘 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鹿占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