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1584号
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肥猪市街******。
法定代表人:向国荣,公司法人。
被告:韩正贤,男,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正贤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泽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