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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3民初1347号

马磊与茌平县环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水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磊;茌平县环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水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3民初1347号

原告:马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林,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茌平县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枣乡街东、振兴路北正泰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马壮,总经理。

被告:王水元,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益民胡同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跃,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磊与被告茌平县环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水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为778元,由马磊负担。

审判员  赵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代苗苗

书记员吕振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