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3081号
原告:郝忠信,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俊,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常用名王虎),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郝忠信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郝忠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2日王斌向原告借款6500元,同年11月17日借款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21日原告起诉王斌共三件案件,分别为(2019)鲁1311民初669号租赁合同纠纷、(2019)鲁1311民初677号民间借贷纠纷、(2019)鲁1311民初680号合伙协议纠纷,其中(2019)鲁1311民初6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与本案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完全一致。(2019)鲁1311民初669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内容有“二、原告郝忠信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之间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另外二起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现在原告又起诉合伙协议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二起案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完全一致,前一起原告未到庭,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双方到庭,经庭审查明,“三、原被告之间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已明确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因此,原告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忠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雪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