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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民初3081号

郝忠信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8-1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忠信;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3081号

原告:郝忠信,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俊,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常用名王虎),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郝忠信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郝忠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2日王斌向原告借款6500元,同年11月17日借款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21日原告起诉王斌共三件案件,分别为(2019)鲁1311民初669号租赁合同纠纷、(2019)鲁1311民初677号民间借贷纠纷、(2019)鲁1311民初680号合伙协议纠纷,其中(2019)鲁1311民初6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与本案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完全一致。(2019)鲁1311民初669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内容有“二、原告郝忠信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之间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另外二起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现在原告又起诉合伙协议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二起案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完全一致,前一起原告未到庭,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双方到庭,经庭审查明,“三、原被告之间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已明确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因此,原告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忠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雪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