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301民特4号
申请人:李茂先,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姚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大姚县。
申请人:黎正翠,女,1957年10月10日生,彝族,无文化,云南省大姚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大姚县。 申请人李茂先、黎正翠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茂先、黎正翠称,李志文系申请人之子。李志文于2001年6月起下落不明,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寻找查询,仍未查找到。2017年7月,申请人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志文死亡,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7)云2301民特1号民事判决,宣告李志文死亡。李志文于2019年5月12日已联系上并回到家中,特申请撤销宣告李志文死亡的(2017)云2301民特1号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7)云2301民特1号民事判决:宣告李志文死亡。 2019年5月12日,李志文重新出现。
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申请人李茂先、黎正翠作为李志文的父母亲,申请撤销宣告李志文死亡的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2017)云2301民特1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普秀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