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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2执913号

临渭区亨德利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杨友民借款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渭区亨德利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渭 南 市 临 渭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临渭区XX社,。 法定代表人刘万福,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瑞,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友民,男,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陕0502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友民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渭区XX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渭区XX社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申请请求与生效调解书的内容不符,依法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临渭区XX社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亚红

审判员  杨李军

审判员  郭萌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国东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