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 南 市 临 渭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临渭区XX社,。 法定代表人刘万福,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瑞,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友民,男,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陕0502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友民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渭区XX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渭区XX社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申请请求与生效调解书的内容不符,依法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临渭区XX社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亚红
审判员 杨李军
审判员 郭萌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国东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