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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4658号

刘玲玲与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玲玲;孙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4658号

原告:刘玲玲,女,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孙永强,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玲与被告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孙永强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刘玲玲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户房屋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孙永强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刘玲玲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所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