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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2执544号

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22执544号 申请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与文景路交汇西北国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026N。 法定代表人张玉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理凯,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阳平镇铁铺村村民,住该村**子三湾**,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彭蓉,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长征南路电力小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理凯、彭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现已查封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8)鄂0922执544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乐文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洋 来自: